< 返回上一页

股东分红被补税350万!这5种身份的股东 ,分红交税完全不一样

禄鸣 2021-02-19


不少公司会选择年底给股东分红,但有些股东为了规避税款,往往会采取一些不合规的做法,比如以向企业借款的名义来进行分红等,这样的方式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那么,股东分红到底应该如何纳税?今天就来同大家聊一聊,股东“身份不同”,收益分配时纳税的差异。

markdown

一、股东分红有涉税风险,企业被补税350万

某市税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有一家科技公司假借“借款”形式,掩盖股利分红事实以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检查初期,该公司对其借款给个人股东的行为辨称是为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收益率而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且公司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规定收取利息,不应视为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但随着检查的深入,稽查人员发现该科技公司自成立以来每年均处盈利状态,2012-2014年度每年盈利更达千万元,但公司却从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未分配利润金额巨大,流动资金却不多,也未有对外投资行为。

markdown

而公司股东从2012-2014年期间陆续从公司借出的大量资金均未归还公司,也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也无法证明其借款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在证据面前,公司不得不承认其为了帮助自然人股东逃避缴纳股息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与股东签订了借款合同,企图以借款的形式掩盖利润分配的事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终,税务机关对某科技公司假借“借款”形式掩盖股利分红事实以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该公司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万,并对其处以175万元罚款。

markdown

二、股东身份不同,收益分配纳税差异大

通过向企业借款的方式来规避税费是不可行的。企业股东一定要清楚自己的纳税身份,根据不同的身份进行合法合规纳税才是王道。

整理了5种不同的股东身份,及其收益分配的纳税差异。

身份一:境内法人股东

甲公司是乙公司100%直接控股股东,2020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甲公司作为股东取得的分红是免税的。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markdown

身份二:境外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甲属于新加坡国籍人士,也是外资企业乙公司的股东,2020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暂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第十四条提出:

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目前有些省市的税务局已经明确取消了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markdown

身份三:境内新三板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甲是某挂牌公司乙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2020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身份四:境内自然人股东

甲目前属于中国国籍人士,担任乙企业股东,2020年度分红1亿元,乙企业应代扣分红所得的个税 1亿元*20%=2000万元。

参考政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20%。

markdown

身份五:个独或者合伙企业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合伙企业法人投资主体取得的分红,遵循“先分后税”原则,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关于不同身份的股东,分红该如何纳税你清楚了吗?

鲁公网安备 37078302000721号

鲁ICP备2021020315号-4 Copyright © 2022 山东杨巴克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