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网络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这一新型职业开始频繁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当中。主播注册直播平台的账号之后就可以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网络主播类别多样,以B站为例,就有网游、单机、娱乐、电台、绘画类主播。直播平台有虎牙、斗鱼等专业的直播平台,快手、抖音等综合性平台进行直播。就连作为硕果仅存的中国第一代网红罗永浩都签约了抖音,开始转行当起了主播。
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接签约,提供直播活动。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一定的资源,如直播间、网络资源,并支付约定的报酬及分成,宣传、推广签约主播,对主播进行一定的培训,或者要求签约主播只能在本平台开展直播活动,不得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直播活动。
平台通过第三方经纪公司负责对主播的管理。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并进行佣金结算。网络主播不与直播平台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经纪公司限制网络主播只能在其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将适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主播是平台的员工,完成平台交付的工作任务,受到劳动合同约束。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一般对直播协议有较多要求,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协议强调其合作是独家的、排他的,规定了主播严格的竞业禁止义务,实质上建立了某种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的"自由度"和"打赏获益"特性,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合作关系。
合作关系判断: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署的合同中会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的约定。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法官会初步判断当事人签署合同的目的究竟是单纯的商业合作,还是建立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除了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外,法官还会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大部分主播签署《某某直播平台独家合作协议》,从条款内容看是主播与平台方就网络直播活动的内容进行了权利义务的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主播获得报酬的方式是接受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平台制定相应规则,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兑换规则与利益分成比例。从合同履行方式看,主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不受到平台规章制度的约束。实践中,该类合同,北京、深圳、上海等地法院通常会认为是服务合同,协议双方的约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楼某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了《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楼某将熊猫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直播独家分享平台,楼某通过直播节目分享,获取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按照熊猫公司制定的兑换规则,获得收益,若楼某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15天,且月日均直播任期在2,000人以上,则当月直播时长在120小时以上,将获得人民币8,500元。协议同时还约定了其它直播行业规范性约定。后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产生纠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和楼某的工作实际情况来看,楼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符合网络直播的行业特性。楼某所在直播平台出于管理的需要对主播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性规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楼某虽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和地点,其劳动力并不受熊猫公司的控制,工作的形式及利益分配的方式亦有别于普通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杜某与徐州星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杜某在YY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并遵守YY平台及星梦公司对主播活动的相关要求及准则。杜某待遇由底薪3000元和提成构成,提成具体根据杜某每月表现进行确定。经双方确认的直播期间,杜某不得缺席,每日直播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请假。另外,杜某必须服从星梦公司管理及安排,并有义务为平台发展出谋划策。同时协议中声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等关系,杜某不受星梦公司制度的约束。后星梦公司以杜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杜某和星梦公司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故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的争议应为劳动争议。由于本案星梦公司未就涉案纠纷先行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其径行起诉至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签订的入驻协议,会将相关的协议表述为"合作协议",并且在协议文本中特别声明:"本协议的签署不代表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构成任何劳动法律层面的劳动、雇佣、劳务关系。"直播平台之所以在协议中如此约定,因为一旦构成劳动关系,往往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会根据协议的声明来讲进行认定,而是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认定,同时也结合用工的现实情况去看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一旦被认定构成劳动关系,直播平台将可能承担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项下的法律责任。
直播平台考虑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如果直播平台希望与网络主播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一方面小心设计协议条款和协议名称,避免与劳动合同混淆,避免出现体现劳动关系特征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对网络主播的劳动过程进行具体的管理、监督与指挥。
小禄提醒各位现在及未来的主播朋友,在与直播平台公司签协议时,也要明确好双方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避免后期出现纠纷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